低保申请

事项名称:低保申请

适用的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居民

受理地点: 社区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 8:30-11:00;下午13:00-16:30

咨询电话:85997637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事务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步 骤申请人和工作人员要做的事情
申请和受理

因申请低保程序较为复杂,以下请参考,具体可至社区大厅咨询。

申请条件:

凡本市户籍居民户,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①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②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包括将享有国有、集体土地租赁(承包)权自行转租他人;

③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④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⑤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二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或佩戴金银、钻石饰品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家庭;

⑧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或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调查、核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性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采取分立户口、假意离婚、赠予和转让个人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包括: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参与赌博、嫖娼、吸(贩)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和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8、违法生育、收养未经处理的家庭;

9、符合户口迁移条件而拒不迁移,故意造成人户分离满3个月以上的家庭;

10、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证明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和孤儿;

12、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1、《滨湖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必须提供的附件

①《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书》;

②《滨湖区居民收入情况证明》;

③《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公示(第一次)》;

④《调查核实情况表》;

⑤《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公示(第二次)》;

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承诺书》;

⑦ 户主一寸免冠照片3张(镇民政办留存);

⑧ 全家身份证复印件;全家户口簿复印件

3、分类施保、特殊低保对象或有殊情况需另提供的附件:

①残疾人提供由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②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艾滋病等重大病人员需出具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③申请家庭中有学生的需提供《学校证明》;

④申请家庭有人户分情况的需提供《家庭成员“人户分离”情况调查表》;

⑤申请家庭中有失业、退养、协保、退休(职)人员人员的需提供《滨湖区失业、退养、协保、退休(职)人员情况证明》;

4签署金融比对授权书

申请流程: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须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或求职记录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须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远离居住在企业的职工,由户主经所在企业工会集中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收入状况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2、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干部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近亲属的,单独登记备案。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3、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2名以上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经调查后,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及举报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张榜公示不得少于7天。对无异议的,并填写《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上报的调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人员,以及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或所在单位工会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经参加人员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后,对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有异议的,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在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进行入户调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人全部入户调查。对拟予批准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将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发放金额张榜公示不得少于7天。对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对申请人发放《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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